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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05月30日
日前,我市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各种场合多次强调 “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当前,各地都在抢抓机遇,竞相发展,通过制定出台各种支持鼓励政策举措来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加快改革开放先行区建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市委、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借鉴北京、上海、广东等近一时期扩大开放的经验,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出台《若干措施》,推动我市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二、《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若干措施》共四部分32条。第一部分,以更大力度开放推进“一基地三区”建设,有12条;第二部分,进一步扩大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有5条;第三部分,着力打造世界一流的港口环境,有7条;第四部分,高标准建设营商环境,有8条。
这些措施中,有些是对标国内先进省市的经验做法,进行了学习和借鉴。比如: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外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加快建设全面覆盖、联网运行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全面实施“先入区、后报关”监管模式等。有些是属于天津自身推出的新举措,基于我市扩大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结合天津经济发展和产业特色而提出的,将有效克服过去工作中存在的短板,比如:支持医疗机构针对国外已上市国内未注册的新药开展临床试验、高水平建设中国(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要件等。
这些措施中,一些需向国家努力争取在我市先行先试,是天津发展迫切所需,有的已上报,有的正在沟通论证,均有一定的工作基础。比如:探索降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限制条件、争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探索离岸税收制度创新、争取在自贸试验区放宽设立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准入条件、争取国家授权天津市政府对临床急需国内无同品种产品注册的医疗器械实施进口批准并在指定医疗机构使用等;此外,还有一些是对近阶段国家及我市已出台开放措施的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我市在优化营商环境中正在实施的一些重大措施,比如:取消在津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大力推进“照后减证”、提升人员出入境便利化水平、严格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收费等。
三、《若干措施》的目标任务?
答:《若干措施》是具体行动举措,而不是实施意见,在制定中重点突出“实”字。一方面突出国家对天津“一基地三区”的定位都有具体的载体支撑;另一方面突出天津开放型经济基础较好、海运港口优势明显,在开放中探索创新突破,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主要目标是落实中央对天津改革开放先行区的定位,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既要积极鼓励引进更多高质量的外资,又要鼓励存量企业积极引进外国投资者,提高外资股比,推动现有的资本市场引进外国投资者。
四、《若干措施》的执行标准?
答:《若干措施》既是具体开放,也是系统开放。措施突出可落地性、可操作性。《若干措施》中,不涉及中央事权的地方事项自发布之日起立即启动,原则上大部分争取立即落地。涉及中央事权的相关项目将由各责任单位主动与国家部委对接争取国家的支持,抓紧抓早,成熟一项、推出一项、落实一项,确保高质量落地,发挥扩大开放的最大效益。
五、《若干措施》对经济发展有何促进?
答:这些措施中,开放创新力度较大,含金量较高,实施以后对我市经济发展促进作用明显。比如第14条“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两亿美元,取消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量限制”,消除了我市与北京、上海两地存在的政策差距;第7条“鼓励外商投资高精尖产业,支持外资参与政府科技创新项目,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政府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促进政策”,体现了我市对待内外资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鲜明导向,有利于吸引新的外来投资;第10条“推动天津空港口岸食用水生动物及肉类进口指定口岸建设,尽快推动天津相关粮油加工企业获批进境油菜籽指定生产加工单位资质”的措施,对于做强天津口岸集散辐射功能、扩大天津对外贸易规模、助推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将起到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