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

 行业动态     |      2019-06-03 14:11

沪府规〔2019〕2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

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中关于发展养老服务的指示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统筹养老服务领域“底线民生”“基本民生”“质量民生”,处理好政府、社会、家庭之间的关系,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确保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方便可及,机构养老服务更加专业,家庭照料能力明显提升,与上海国际大都市生活品质相适应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更加充分、均衡、优质。具体为:

  ——“增量”。着眼于全覆盖织密网,全市养老服务主要指标数量“倍增”,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分中心)在街镇全覆盖的基础上数量实现“翻番”,不少于400家;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总量实现“翻番”,达到1600家;养老机构床位数在确保不低于全市户籍老年人口3%(17.5万张)的基础上,护理型床位数达到总床位的60%,标准化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数达到8000张。

  ——“增能”。着眼于提质求精,按照抬高底部、整体提质的思路,努力实现养老服务从“有”到“优”。聚焦“人”(专业人员)、“技”(科技手段)、“物”(辅具应用)、“医”(医养结合)、“管”(综合监管)等方面,改善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养老服务能级。

  ——“增效”。着眼于活力可持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养老服务的效率、效益、效能全面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充分激发,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稳健运行。

  三、主要任务

  为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重点实施6个提升计划,完成26项主要任务。

  (一)养老服务设施提升计划。完善规划、土地等政策,加快设施建设和薄弱机构改造,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成体系、均衡化布局。

  1.全面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建设要求。确保市、区两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真正落地。其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达到每千人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规划指标。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规划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新建居住区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民政部门参与评审验收。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市规划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实施)

  2.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增加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制定《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的工作指引》,明确实施路径,优化操作流程和基准地价。对政府和事业单位的空置房屋,各区和街镇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整合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探索研究利用农民宅基地用房发展养老服务设施。2019年12月底前,对存量设施改造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市民政局与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民政局、市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实施)